刑事案件和解的程序具体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和解程序具体如下: **一、审查适用条件** 刑事案件和解程序适用于两类案件。一是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侵犯财产权利,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二是除渎职犯罪以外,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该程序。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二、和解协议的审查和主持制作** 1. **多阶段审查**:对于双方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达成的和解协议,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主持下制作的和解协议书,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在一审法院主持下制作的和解协议书,二审法院也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这是为了防止出现单方伪造谅解协议等情况。 2. **确认与重新制作**:经审查,和解真实、自愿、合法的,予以确认,无须重新制作和解协议书;反之,和解协议不具有真实性、自愿性、合法性的,应当不予确认。如果双方当事人自愿仍然和解,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协议书。 3. **自行和解情况**: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4. **和解协议书内容**:和解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写明协议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制作。还需写明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真诚悔罪;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问题,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期限等);被害人自愿和解,应当同意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按手印,且一式三份,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备查。相关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三、和解协议的履行** 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赔偿内容应当及时履行,至此,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终结权履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