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调取证据的法条有哪些?
我涉及一个刑事案件,想了解在刑事诉讼里,法律对于调取证据是怎么规定的,有哪些具体法条说明了相关内容,这些法条能保障我在诉讼过程中合法调取证据的权利,所以希望能详细知道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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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调取证据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着关键作用。以下为您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调取证据的一些重要法条。 首先是第52条,该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法条明确了司法人员调取证据的法定职责和程序要求,强调了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全面性。也就是说,司法人员不能只收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对其有利的证据,并且要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收集。 第13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这体现了社会公众在刑事诉讼中配合司法机关调取证据的义务。如果单位或个人拒绝交出相关证据,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136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这是对搜查这种调取证据方式的程序规定,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 第141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这一法条规范了查封、扣押这一调取证据措施的适用范围和对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处理方式,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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