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134条具体规定了什么内容?
我在学习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时,对第134条的具体内容不太理解。不太清楚它在实际司法过程中是如何运用的,以及相关的要求和限制有哪些,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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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134条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规定。 修正前的刑诉法第134条主要是关于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规定。具体来说,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修正后的刑诉法第134条是关于搜查的规定。限定条件是只有侦查人员可以进行,搜查的目的是寻找罪犯或者是犯罪证据,搜查的对象是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地方。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正后版本)以及相关的法律解释和规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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