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中二审抗诉期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我最近关注一些刑事案件,发现有的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我想知道在刑事诉讼法里,二审抗诉期具体的天数,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还有涉及到的相关程序等方面的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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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中关于二审抗诉期的规定,需要从不同主体和不同情形来理解,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而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若他们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并且,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其次,对于上诉和抗诉的一般期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这里需要注意“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也就是说收到文书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另外,关于期间的计算还有一些一般性的规则。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总之,刑诉法二审抗诉期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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