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属的确定标准是什么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属的确定标准如下: 首先,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如果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者母方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又或者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像母亲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抚养、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在这些情况下,子女也可能随父方生活。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也是可以的。 其次,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当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时,一方存在一些情形可优先考虑,比如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最后,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是因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对跟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想法,法律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 另外,父母双方还可以通过协商达成轮流抚养子女的共识,这可以基于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也可以在法院的协助下完成抚养协议的制定 。 相关概念: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就是在判定抚养权归属时,要综合各方面因素,选择对孩子成长在生活、教育、心理等各方面都最有利的一方获得抚养权。 轮流抚养:是指父母双方通过协议或者在法院参与下,约定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轮流照顾、抚养孩子,使孩子能与父母双方都保持密切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