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几日内送达当事人?
我最近收到了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但不太清楚这个处罚决定从作出到送达我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我想了解一下,按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该在多长时间内把决定送达给当事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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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送达时间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这里所说的当场交付,就是在作出处罚决定的现场,行政机关就把决定书交给当事人。而如果当事人当时不在现场,行政机关就要在作出决定后的七天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来送达,比如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 在电子送达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虽然这是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行政机关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也可参照适用。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同意,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当送达信息到达当事人特定系统时,就视为送达。 对于公告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如果行政机关采用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方式,那么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就当作已经送达给当事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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