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与自诉有什么区别?


公诉和自诉是刑事诉讼中两种不同的起诉方式,它们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发起主体不同。公诉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当发现犯罪行为并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就会以国家的名义提起公诉。而自诉则是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这意味着,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要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犯罪人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其次,适用范围不同。公诉适用于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特别是那些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以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等犯罪行为。这类犯罪往往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国家机关进行追诉。而自诉案件的范围相对较窄,主要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后,处理程序不同。公诉案件一般要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审判三个阶段。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机关负责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则负责对案件进行审判。而自诉案件则相对简单,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