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两种申报方式的区别是什么?


个人所得税申报有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和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这两种方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简单来说,就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结束之后,自己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这种方式下,专项附加扣除等扣除项目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扣除的。这种申报方式适合收入来源比较复杂,有多项综合所得,或者不希望自己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被任职受雇单位知晓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指的是纳税人通过所在单位来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单位在发放工资薪金时,会根据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按月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这种方式的好处是,纳税人能够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就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带来的减税优惠。不过,纳税人需要将自己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综上所述,两种申报方式各有特点,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如果希望每月享受扣除,并且不介意单位知晓自己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那么可以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如果更注重隐私,或者有多项收入需要综合汇算,那么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可能更适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