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协议不等于离婚证书吗?

我和配偶商量好了离婚的一些事儿,也写了离婚协议,但我不太清楚这离婚协议能不能就当离婚证用。我想知道它们俩到底有啥不一样,在法律上分别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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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离婚协议不等于离婚证书,二者存在多方面的差异,具体如下: 首先,从性质上看,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行订立的私人协议,是双方就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书面文件。它主要体现的是双方的意愿和约定,但在未办理离婚登记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例如,夫妻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了财产分割方式,但如果之后一方反悔,且未完成离婚登记,那么另一方不能依据该协议强制要求执行财产分割内容。 而离婚证书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具有证明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强制力文书。它是官方对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的一种确认和公示,具有不可逆转性和强制执行力。一旦领取了离婚证,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即宣告解除。 其次,从法律程序上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才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最后,从效力体现上看,离婚协议只有在双方完成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后才真正生效。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即使离婚协议经过公证,也不能作为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依据。例如在一些案例中,夫妻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并进行了公证,但未办理离婚证,之后一方反悔,另一方不能以离婚协议主张婚姻关系已解除。 总之,离婚协议和离婚证书是不同的概念,离婚证书是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定证明,而离婚协议是对离婚相关事项的约定,二者不可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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