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财产分割中公司经营该如何进行分割?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在公司经营方面有不少财产。我不太清楚这部分财产在离婚时要怎么分,是直接平分,还是有其他复杂的规定?想了解一下具体的分割方式、流程以及会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希望能有个清晰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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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公司经营财产的分割情况较为复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如果该股权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正常情况下不得进行分割,不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要是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同类型的公司有不同的分割方式: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是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三是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对于合伙企业,若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和他人经营合伙企业,夫妻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离婚时可对合伙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合伙财产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对于独资企业,如果夫妻用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总之,离婚财产分割涉及公司经营时,要先确定公司性质、股权归属等,再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割。若双方能协商一致最好,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院判决。 相关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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