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官司是否需要对方身份证,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我打算起诉离婚,可我没有对方身份证。我想知道在打离婚官司的时候,到底需不需要提供对方身份证呀?要是不需要的话,那法律上对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呢?我就想弄清楚这一点,好提前准备打官司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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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官司中,起诉阶段一般不需要对方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这意味着,原告在起诉时,只要能提供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让法院能明确被告是谁就行,不一定要对方身份证。 不过,在审理阶段,被告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来证明自己的身份。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对方身份证号码,只要提供的其他信息能将被告与他人区分开,法院也会依法登记立案。例如,知道被告的姓名、工作单位、详细住址等多种信息,也能达到明确被告的目的。但如果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法院会告知原告补正;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被告的,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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