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主要的裁判规则包括哪几点?
离婚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类裁判规则:
婚姻关系方面:法院会审查婚姻是否无效、是否可撤销等情况。像是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婚姻会被认定无效;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相关规定。
财产分割方面:首先要确定共同财产范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范围有异议时,可协商另案处理或中止离婚案件审理先析产。确定范围后,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比如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 。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
债务认定方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对外要看债务产生方式,对内要看债务用途及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方式有无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子女抚养方面:法院一般以子女权益、身心健康及实际需要为重,考虑子女年龄、教育、医疗问题,尊重子女意愿,还要考虑夫妻双方身心状况以及直接抚养一方对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能否配合等情况 。比如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损害赔偿方面: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依附于离婚诉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请求;双方均有过错导致离婚的,双方均不赔偿;若判决不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像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
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诉讼: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离婚诉讼,原告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法院受理后,经公告送达相关文书,可以适用缺席审判。判决离婚与否,要结合被告下落不明原因及时间等因素,及导致婚姻感情破裂与否考虑;若判决离婚,因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一般不对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进行处理。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缺席审判: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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