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经纪合同是否有共同承担风险的规定?
我和经纪公司签了艺人经纪合同,在合作中遇到了一些风险情况。我不太清楚这种合同里会不会规定双方共同承担风险,想了解在法律层面上,艺人经纪合同有没有共同承担风险这方面的说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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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经纪合同是否有共同承担风险的规定,需要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两方面来看。 从合同约定角度,艺人经纪合同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这意味着合同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行约定是否共同承担风险以及如何承担风险。比如合同中可能会约定,对于演艺项目的投资,如果出现亏损,艺人与经纪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损失;或者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演出取消等情况,双方如何分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等。只要合同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些约定就是有效的,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 从法律规定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规范民事合同的基本法律。其中,合同编规定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公平原则等。如果艺人经纪合同中没有关于共同承担风险的明确约定,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出现了风险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双方可能需要合理分担风险。例如,在一些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政府政策调整等)导致合同履行困难或遭受损失时,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分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和损失。但这种分担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来确定。 所以,艺人经纪合同是否有共同承担风险的内容,首先要看合同的具体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也可能依据公平等原则来确定双方共同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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