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是否有相同的处置权?
我和配偶在一些财产处置问题上产生了分歧。比如家里想买个大件家具,我觉得应该买,配偶觉得没必要。像这种情况,我们对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相同的处置权呢?想了解下具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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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处置权方面,平等处置权包含了夫妻平等地对共同财产进行使用、处分、收益等。对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例如日常的家庭开销,购买生活用品等,一方可以自行决定。 然而,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双方应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比如处置房产、大额投资等重大事项,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商量决定。 如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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