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没收全部财产的债务人是否还要还债?
我最近了解到某个债务人被没收全部财产了,可他之前好像还有一些债务没还清。我就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他到底还需不需要偿还之前的债务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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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没收全部财产的债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还是需要还债的。 首先,需要明确没收财产是一种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它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而对于债务偿还问题,根据《刑法》第六十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但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该债务是犯罪分子在被判处没收财产之前负的债务;二是该债务必须是正当债务,比如合法的借贷、合同之债等,不能是因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只有同时符合这些条件,并且经债权人向法院提出请求,法院同意后,才能用被没收的财产偿还该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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