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公章时一定要再盖法人章吗?
我在处理公司文件盖章的事情,对于盖章的规定不太清楚。现在有份文件已经盖了公章,不知道是否还必须再加盖法人章,不清楚这方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希望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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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盖公章时并非一定要再盖法人章。公章是公司处理内外部事务的印鉴,公司对外的正式信函、文件、报告使用公章,盖了公章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法人章是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名字刻制的印章,通常用于特定业务,比如银行事务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这里的盖章一般理解为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等代表公司的印章,并没有强制要求同时加盖法人章。也就是说,只要加盖了合法有效的公章,合同等文件在符合其他生效要件的情况下,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在实际业务中,有些交易习惯或者特定场景可能要求同时加盖公章和法人章。例如,银行在办理一些公司业务时,可能会要求预留公司公章和法人章印鉴,在进行相关业务操作时需同时加盖,这主要是为了加强风险管控和确认交易的真实性。但这只是行业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并非法律强制要求。所以,从法律角度讲,盖公章后不一定要再盖法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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