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办案是不是必须全程录音录像?
最近遇到点事和警察有接触,看到他们有的办案过程有录音录像,有的好像又没有。就挺好奇的,想弄清楚在咱们国家,警察办案是不是都得全程录音录像呀?是所有案件都这样要求,还是分情况呢?希望能有人给详细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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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办案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全程录音录像,是分不同情形来看的。 在刑事案件方面,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当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在必要情况下,应当采用录音录像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同时,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相关人员签名、捺指印,必要时才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在治安案件方面,按照规范和保障执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规定,询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当场检查场所和由一名人民警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等三类情形,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且对剪接、删改、损毁、丢失录像等行为也有相应规定。 这么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执法的公正性、透明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同时也能规范警察的执法行为。不过不同地区、不同警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存在一些差异,但总体原则都是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相关概念: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是对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修改完善的草案,会根据实际情况和执法需要对法律条文进行调整,像对某些行为的处罚规定以及执法程序的规定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这是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流程和程序的规定,涉及案件从受理到侦查、起诉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要求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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