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是否违反律师法第十一条?
我是一名公职律师,最近在工作中有人质疑我作为公职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十一条。我不太清楚这条法律的具体规定和适用情况,想了解公职律师的行为到底会不会违反律师法第十一条,能帮我解答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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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公职律师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一条,我们首先需要清楚该条法律的具体内容。《律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公职律师本质上是在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任职的公职人员,同时又具有律师身份。从法律规定来看,若公职律师只是以公职身份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不对外承接商业性的法律服务业务,一般是不违反律师法第十一条的。因为公职律师的主要职责是为本单位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并非以执业律师的身份去开展面向社会的商业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 然而,如果公职律师违反规定,在任职期间对外承接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并收取费用等,就可能被认定违反了《律师法》第十一条。此外,如果公职律师同时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任职期间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同样也违反了该条法律规定。 一旦公职律师被认定违反《律师法》第十一条,依据该法第四十七条,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所以,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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