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是否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对股东大会的召开规定不太清楚。想知道董事长在没有其他特定条件触发的情况下,能不能自行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及这背后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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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个人通常无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首先来解释下股东大会,它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的重大决策等很多重要事务都要通过股东大会来决定。 《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是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比如,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5人至19人,如果董事会成员少于一定比例,就可能需要召开。二是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这表明公司经营出现重大问题,需要股东们共同商议对策。三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大股东有这个权利要求召开。四是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整个董事会达成共识认为有必要召开。五是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议。六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并没有赋予董事长个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力,而是规定了特定的几种触发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这是为了保障公司决策的民主性、规范性和科学性,防止权力滥用,维护股东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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