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最近遇到一起交通事故,涉及到赔偿问题。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是要承担连带责任呢?具体在哪些情形下保险公司会承担,哪些又不会承担,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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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 在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并非一定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体系中并未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实际情况的判别需要结合诸多要素展开深度解析。交通事故涉及到连带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有多种具体情况。例如,如果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对所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害需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其本身经济实力不足无法立即支付赔偿金,那么肇事司机所在的单位或者是车辆的所有权人便需要先行垫资以保障受害方的权益;若肇事车辆所有权属于某个企事业单位,而驾驶人员是在履行职务期间产生了交通事故,并且此项工作得到了单位或车辆所有人的明确授权或是认可,那么这些单位或车辆所属人均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赔偿责任;如果肇事车辆属于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或是私营企业主持有,且雇佣了驾驶员进行货物运输等相关业务,那么车主或雇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事故赔偿责任。另外,以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的挂靠形式为例,如果挂靠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且责任在于机动车一方,那么挂靠人和被挂靠人需要共同承担责任。 而关于保险公司,通常是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交强险会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予以赔偿。但如果存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等法定免责情形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认为是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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