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是否意味着案件结案了?
在一些案件中,检察院出具了不起诉决定书,但不清楚这是否就代表整个案件彻底结束了。比如在某些刑事案件中,嫌疑人及家属很关心后续是否还会有其他变动。想了解不起诉决定书在法律上对于案件终结的具体界定以及后续可能出现的情况。
展开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并不完全等同于案件已经结案,具体情况需要分不同层面来分析。 从检察院自身的审查起诉程序角度看,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意味着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从而在检察院这个环节的工作算是完成了,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是阶段性的“结案”。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然而,从整个案件的流程来看,它并不一定代表着彻底结案。一方面,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也就是说,案件可能因为公安机关的异议而重新进入审查阶段。另一方面,对于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这意味着后续还可能有其他行政程序要走。 综上所述,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虽然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意味着工作结束,但从整个案件的发展来看,可能因公安机关的复议复核或者后续行政程序的启动而存在变数,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案件已经完全终结。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