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债务不知情的一方需要偿还吗?
我和配偶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最近听说配偶好像在外有一些债务,但我之前完全不知道这回事。我就想知道,像这种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要是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我到底要不要承担偿还责任呢?具体怎么判断这个债务是不是共同债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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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债务不知情的一方是否需要偿还,需要根据债务的性质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如果夫妻双方一起签字借了钱,或者一方借了钱后另一方事后认可了这笔债务,又或者一方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开销(比如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支付水电费等)借的钱,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某笔债务确实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便一方不知情,通常也需要承担偿还责任。例如,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购买家庭住房,虽然另一方不知情,但因为该住房是供夫妻共同居住使用的,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所以不知情的一方也需要偿还。 然而,如果债务并非用于共同生活所需,比如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借款用于个人的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或者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举债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那么这笔债务就应当视为其中一方的个人债务,不知情的另一方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总之,判断不知情的一方是否需要偿还债务,关键在于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根据债务的用途、双方的意思表示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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