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的钱妻子有义务还吗?
我和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因为一些事情欠了钱。现在债权人找我还钱,我很困惑,不知道自己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我想了解一下,在什么情况下我需要还钱,什么情况下不需要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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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丈夫欠的钱妻子是否有义务还,关键在于确定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丈夫的个人债务,二者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区分: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例如,夫妻双方共同决定购买家庭住房而向银行贷款,或者一方为了购买家庭日常生活用品而产生的债务等,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妻子有义务偿还。 而丈夫的个人债务是指仅用于丈夫个人消费或个人经营活动,未经妻子追认的债务。比如,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这些债务应由丈夫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妻子无义务偿还。 另外,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有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那么妻子对于丈夫所欠的债务就没有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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