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肇事逃逸致人轻伤该如何赔偿?


在电动车肇事逃逸致人轻伤的情况下,赔偿问题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赔偿责任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虽然这里说的是机动车,但电动车肇事逃逸在赔偿责任的认定逻辑上有一定相似性。如果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逃逸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医疗费,这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二是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三是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四是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此外,还可能包括营养费等费用,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在电动车肇事逃逸致人轻伤的案例中,逃逸者不能因为害怕而逃避责任。应该主动与受害人沟通,积极配合赔偿事宜。如果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和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