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计划的收押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我有个涉及执行的案子,法院出了执行计划要对相关人员进行收押。我不太清楚这个收押期限到底是怎么定的,想了解下法律对于执行计划里的收押期限有什么具体规定,是固定的时长,还是会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的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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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计划中的收押,通常指的是司法拘留,它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也有类似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法定的妨碍行政诉讼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刑事诉讼中的收押,也就是刑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间是拘留后的三日以内。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总的来说,不同类型诉讼中的收押期限规定有所不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司法拘留期限一般为十五日以下,而刑事诉讼中的刑事拘留期限则会根据具体情况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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