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女该如何承担赡养义务?
家里老人年纪大了,生活上有诸多不便,儿女们想好好尽赡养义务,但不太清楚具体该怎么做。比如在经济、生活照料以及精神慰藉等方面,各自需要做到哪些,有没有明确的标准或者规范,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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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女承担赡养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经济上供养**:要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条件。与老人生活在一起的儿女,应保证老人温饱、营养充足;有条件的可为老人单独安排住房,没条件的也要妥善安排住处。对于不能或不愿与儿女生活在一起的老人,儿女应根据老人实际需要和自身负担能力,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有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的义务。 **生活上照料**:帮助老年人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困难。老人年迈体衰,很多事情力所不能及,比如可能需要帮忙购物、做饭、打扫卫生、协助就医等。同样,这也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所规定的赡养人应尽的义务。 **精神上慰藉**:满足老年人精神上、心理上的需求。老人渴望经常与家人团聚,享受天伦之乐,得到子女的关怀、问候,能与子女聊天、叙家常,也希望继续得到尊重,能为家中大事提供意见。 **照顾特殊需要**:除上述三方面外,还应满足老人的特殊需要,如义务耕种老人的责任田,照管老人的责任林和牲畜等。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若赡养人未尽到赡养义务,老年人有权索取赡养费用,且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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