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体系是如何构成的?


我国法律体系是一个由多个层次、多种部门法律构成的有机整体,它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保障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是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根本性问题。其他所有的法律法规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例如,宪法规定了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国的国家性质,其他法律都要围绕这个性质来制定和实施。我国《宪法》序言中明确指出,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其次是法律。这里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它们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非基本法律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调整的是除基本法律调整范围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它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然后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它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在国家的行政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它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操作和执行进行了详细规定,保障了道路交通的有序进行。 地方性法规也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能够因地制宜地解决本地区的特殊问题,例如一些地方根据当地的环境保护需求制定的地方性环保法规。 另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们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最后,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规章在细化上位法规定、规范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