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如何解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了详细阐释。首先,在管辖方面,明确了不同类型案件的管辖法院。一般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去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被告住所地指的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这是为了方便法院审理案件和被告参与诉讼。例如,甲起诉乙要求还钱,乙的户籍在A地,那么甲通常要到A地的法院去起诉。 对于合同纠纷的管辖,解释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较为复杂,要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履行情况来判断。如果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诉讼参加人方面,解释对当事人的资格和范围进行了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此外,还规定了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等制度,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一些群体性纠纷中,众多当事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这样既能提高诉讼效率,又能节约司法资源。 证据规则也是解释的重要内容。它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同时,对证据的种类、举证期限、证据的审查判断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例如,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送达和期间方面,解释规定了多种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电子送达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期间则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调解和审判程序也有详细解释。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等,不同程序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和要求。比如,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相对较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