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投保人全责时交强险如何赔偿?


在交通事故中若投保人全责,交强险的赔偿规则如下: 首先,交强险有明确的责任限额。交强险分为有责和无责限额。在有责情况下,无论责任比例大小,赔偿限额总共为12.2万,具体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人民币,这里的死亡伤残赔偿涵盖了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丧葬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二是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人民币,主要用于赔偿受害人的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等;三是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人民币,用于赔偿事故中对方的财产损失,比如车辆维修费用等。 法律依据在于《交强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强制保险设定了这些限额标准 。 赔偿流程上,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需要向保险人提供一系列材料,像交强险的保险单、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等。 并且,交强险的赔偿遵循一定顺序。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要是赔偿后还有不足的部分,如果同时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商业三者险) ,就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要是没有投保其他商业保险,那就得由侵权人(也就是投保人自己)来承担剩余的赔偿责任。 这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先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再按商业保险合同或由侵权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