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如何进行赔付的?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单来说,就是国家规定车主必须购买的一种保险,主要保障在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交强险的赔付流程如下: 首先是接报案和理赔受理。当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会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具体的赔偿程序等事项。要是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又或者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会提醒当事人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之后,保险公司会对报案情况详细记录并统一管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会书面告知被保险人要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这些证明和资料根据实际案情勾选,比如索赔申请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定损单、医院诊断证明等。 然后是查勘和定损。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如果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无责方保险公司也要进行查勘定损。要是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会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接着,保险公司要核实证明资料,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书面说明理由;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赔偿保险金。 相关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交强险赔付还有个顺序问题:若一方有交强险,交强险一方先去自已保险公司索赔;若双方均有交强险(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由无责方先向自已保险公司索赔;若双方均有交强险(二方均有责),双方可协商由一方先向自已保险公司索赔后,另一方再去所在保险公司索赔。 相关概念: 被保险人:就是购买保险的人,在交强险里一般就是车主或者经车主允许开车的人。 保险人:指的是保险公司。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