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结婚证后多久可以办理离婚登记?


从法律层面来讲,领结婚证后随时都可以办理离婚登记,但如果选择协议离婚,需要经过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双方申请自愿离婚时,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都可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在这三十天内,如果一方反悔不想离婚了,可以拿着本人身份证和相关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须书面说明),到当初发回执单的婚姻登记机关亲自现场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工作人员核实无误后,换来一份《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如果没时间去撤回,自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也就是拿到回执单后的六十天内),不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也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而如果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受理后会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会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