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安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是多久?

我想了解一下公安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问题。我有个朋友好像涉及刑事案件,听说公安会采取一些措施限制他的人身自由,我想知道这些措施一般会持续多久呀,不同的措施期限是不是不一样,想具体了解下各种公安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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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刑事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常见的公安刑事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它们的期限各有不同。 首先是拘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第三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且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还要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取保候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监视居住,同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也不能中断案件的相关程序,期限届满或不应追究责任时,要及时解除并通知相关人员和单位。 刑事拘留方面,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所以刑事拘留最长期限是37天。 逮捕后侦查羁押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满不能终结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期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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