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鉴定时间需要多久?


交通事故鉴定所需的时间需根据不同情形确定。 首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鉴定的时间有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就要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要是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要是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才需要检验、鉴定的,得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其次,关于鉴定完成的期限,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这个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要是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过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另外,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要是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而且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要是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那就从其约定。并且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总之,交通事故鉴定时间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在实践中要依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相关概念: 司法鉴定: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的行为。 尸体检验: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等工作,以确定死因、死亡时间等情况。 伤残鉴定:是指对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确定其因伤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