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中离婚冷静期的期限是多久?
最近在考虑离婚相关事宜,想了解下民诉法里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到底有多长时间呀?不太清楚具体是怎么算的,是从申请开始算还是别的?想弄明白这个期限问题,好提前做些准备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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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中并没有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哦,离婚冷静期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而且仅适用于协议离婚。 离婚冷静期的期限一共是六十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十日冷静期。在这三十日内,夫妻中的任何一方要是不愿意离婚了,都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 如果这三十日冷静期内无人撤回申请,那么从冷静期届满日起三十日内,双方需要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证。要是这三十日内双方没有去申请,那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设置离婚冷静期,目的是给予夫妻双方一段冷静思考的时间,避免因一时冲动就做出离婚的决定,进而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这让夫妻在决定离婚前,有更充分的时间权衡利弊、思考婚姻关系的去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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