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宪法通过了几次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是对现行宪法个别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的一种形式。它既保持了宪法的稳定性,又能使宪法适应社会发展变化。通过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能以最小的变动实现宪法的与时俱进,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适应性。 截至2025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颁布以来,一共通过了五次宪法修正案。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这部宪法。之后,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 年和2018年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1993年3月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写入了宪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邓小平理论载入宪法。确认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确立在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载入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一系列重要条文写入宪法。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等。 每一次宪法修正案的通过,都反映了我国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需求和进步成果,体现了宪法与时代发展同频共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