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后该如何进行行政复议呢?


行政拘留后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申请时效**:申请人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如果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是在1月1日作出并告知当事人的,那么当事人通常需要在3月2日前申请行政复议。若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导致交通中断无法及时申请)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申请条件**: 1. 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也就是说,必须是自身权益受到行政拘留这个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才能申请复议。 2.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一般就是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行政机关。 3.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比如认为行政拘留决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并且要能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 4. 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是可以申请复议的。 5. 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要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6.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时,要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写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被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以及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等内容。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相关依据可见《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复议流程**: 1. 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会在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 审查:行政复议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然后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3. 作出决定: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被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