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损失该如何计算?


在法律中,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损失的计算有多种方式。 首先,可以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依据。这里所说的损失,既包括权利人实际能计算出来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也涵盖了权利人预期在若干年内能获得的收益。像商业秘密研制开发的成本、它的成熟程度、利用周期长短以及是否能重复利用,还有商业秘密的使用和转让情况、市场供求状况等,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比如,公司为研发某商业秘密投入了大量资金和人力,因侵权导致产品销量下降,那么这期间少赚的利润以及后续预期收益的减少,都可算入损失。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民事侵权的相关规范,因为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是民事侵权行为发展的高级形态 。 其次,还能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和赔偿额。不过,这种计算方式有个前提,就是侵权人没有再向第三人披露、转让该商业秘密,且没有让更多公众知晓。要是侵权人非法将商业秘密卖给别人,那非法出卖的收入就是损失额;要是违法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因此获得或增加的利润就是损失额。比如,某企业盗用其他公司商业秘密生产产品,所获得的额外利润就属于这种情况。 再者,当上述两种方法计算不太方便时,可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作为损失及赔偿额。这是假定侵权方正常取得权利人商业秘密许可使用时,应该支付的费用,然后将这个数额推定为损失额,但这并不意味着侵权人就获得了该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权。 另外,2020年9月12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根据不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明确和细化了不同行为对应的损失计算方式。比如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相关概念: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重大损失:司法实践中,“重大损失”一般是指给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丧失竞争优势、竞争能力甚至竞争资格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