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中帮信罪到底该如何定性呢?
我朋友好像涉及到帮信相关的事儿,我挺担心的。具体就是他好像给别人提供了一些网络账号之类的东西,我不太确定这是不是就构成帮信罪了。我想知道帮信罪定性的具体标准,还有像他这种情况会不会被认定为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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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定性需要依据犯罪构成要件来判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被帮助对象存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比如,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等情况,都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客观方面**:需要提供了帮助行为。常见的“帮助行为”包括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以及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 **情节严重方面**: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例如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实施相关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上述支付结算金额、提供资金、违法所得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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