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主要赡养义务?
家里老人年事已高,生活需要人照顾,几个子女在赡养问题上存在分歧,不清楚怎样才算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想知道具体从哪些方面来确认,有没有明确的标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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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主要赡养义务,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首先,在经济上对老人进行扶助、供养。对于没有生活来源或者生活来源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条件的老人,赡养人不仅要从生活上照料,还应在经济上给予生活费、医疗费等方面的资助,老人主要依靠其提供的经济条件生活。例如,老人没有收入,子女每月固定给老人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于日常开销,支付老人看病所需的医疗费用等。法律依据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其次,在生活上与老人共同生活,经常照料、伺候老人,关心、体贴老人。比如,与老人住在一起,每天为老人做饭、打扫卫生,在老人生病时送医院进行护理等。这体现了对老人日常生活的实际帮助和照顾,是赡养义务的重要体现。 最后,赡养老人是长期的、经常性的。无论是生活上的照料,还是经济上的供养,都必须是经常的、长期的。如果只是偶尔给几次钱、做几回饭、看望几次、提供有限的劳务帮助等,只能视为对老人有过帮助,不能视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例如,不能仅仅在过年过节时才去看望老人、给点钱,而平时对老人的生活不闻不问。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以及长期经常性地履行赡养义务这几个条件,才能认定行为人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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