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才会构成帮信罪?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构成帮信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主观上需要“明知”。这里的“明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明明知道别人要利用自己的技术、服务来犯罪,而仍为其提供技术、服务;二是按照一般人的社会常识、商业惯例、技术标准等应当知道别人会拿自己的技术、服务来犯罪,而仍为其提供技术、服务。例如,有人明确告诉你他要用你的银行卡进行网络诈骗,你还把卡借给他,这就是第一种“明知”;如果他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租用你的网络服务,而该服务很可能被用于犯罪,按照常理你应当知道却仍然提供服务,就属于第二种“明知”。 其次,在行为方面,需要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特定的帮助。具体包括:提供互联网接入,比如为他人提供访问互联网或者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的通路,像通过电话线拨号接入、ADSL接入等方式让犯罪分子能够上网实施犯罪;提供服务器托管,例如将服务器及相关设备托管到具有完善机房设施等条件的网络数据中心,为犯罪分子提供服务器支持;提供网络存储,即把信息存储在网络空间,如常见的百度云、阿里云等云存储服务,帮助犯罪分子存储犯罪相关数据;提供通讯传输,也就是为网络用户之间传输信息提供通路,像犯罪分子使用VOIP电话实施诈骗、使用VPN技术实施犯罪活动等,为其提供通讯传输帮助;提供广告推广,为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进行广告宣传、推广,使其能够吸引更多的受害者;提供支付结算,比如提供银行卡、账户等用于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资金等。 最后,还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果实施相关帮助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上述支付结算金额、提供资金、违法所得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也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