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赃物如何处理?

我最近对法律问题比较关注,尤其想弄明白受贿罪的赃物是怎么处理的。想知道在不同情形下,像受贿人收受财物后退还、当场拒绝收受等情况,赃物具体的处置方式是怎样的,希望能有详细的解释。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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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赃物处理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刑法》第六十四条指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首先,受贿人索取或收受的财物属于“违法所得”。在受贿人索贿且行贿人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下,受贿人的违法所得实际是行贿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应当发还行贿人,除此之外均应没收。行贿人通过行贿获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也属违法所得,应予没收。而且,产生于违法所得及其转化物的孳息、自然增值、投资获利等收益,应一并追缴和没收。


其次,“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指供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而使用的属于其本人所有的钱款或物品。在行受贿犯罪案件中,行贿人用于行贿的财物即“贿赂”就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通常会予以没收。


特殊情形下,若受贿人当场拒绝收受,或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行贿人,被拒绝或退还的贿赂不构成受贿人的“违法所得”;但行贿人已构成行贿罪(未遂),送出的贿赂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在行贿案件中予以没收。若受贿人收受财物后,在案发前退还行贿人,受贿行为已经既遂,所收财物已构成违法所得,即便事后被退还行贿人也不会改变其性质,因此案发后仍应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按照“去至何处从何处追”的原则,退还行贿人便从行贿人处追缴。


相关概念:

违法所得:犯罪分子通过违法犯罪行为所直接或者间接取得的财物。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供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而使用的属于其本人所有的钱款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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