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该如何处理,有哪些相关规定?


当遇到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时,有多种处理方式。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这是比较平和的方式,双方可以坐下来,就侵权问题沟通,比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给予专利权人一定补偿等。 若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两种选择。一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管辖;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起诉时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像原告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等。二是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明确指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就是按照上述方式处理。此外,以假冒专利为表现形式的侵犯专利权,依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概念: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 等同原则:将被控侵权的技术构成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研究了专利权人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后,不经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诸如采用等同替换、部件移位、分解或合并等替代手段实现专利的发明目的和积极效果的,并且与专利技术相比,在目的、功能、效果上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则应当认定侵权成立。 多余指定原则:在专利侵权判定时,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即使其中某个技术特征相对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属于等同特征,也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