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遗留债权该如何处理?
我所在的公司注销了,但后来发现还有一些之前未处理的债权。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该遵循怎样的法律程序来处理这些遗留债权,也不知道自己作为股东在其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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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遗留债权的处理方式,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若在公司注销前已将债权转让给股东。公司进入清算阶段后,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只要这种转让与《公司法》规定的在清算阶段公司行为的限制不冲突即可。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必须通知债务人,同时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其次,在公司正常清算注销后,股东发现公司对外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主张权利后,所实现的债权由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这是因为公司遗留债权涉及内外两层法律关系:在对外关系上,遗留债权表现为公司剩余资产所有权,归全体股东所有;在对内关系上,遗留债权表现为公司剩余资产分配权,股东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分配份额。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后,股东发现有一笔未收回的债权,股东可通过诉讼追回,之后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配该笔债权实现的财产。 再次,如果公司未经清算或者没有清算完毕就申请注销,导致存在遗留债权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债权人一般可以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张债权,要求偿还债务。一般债权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要求上述人员进行偿还。 最后,若企业法人已办理注销登记,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因未清算的遗留债权债务发生纠纷的,应以清算义务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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