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虚假破产罪,其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虚假破产罪,简单来说,就是公司、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假装破产,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的一种犯罪行为。 首先从犯罪构成的客体方面讲,它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司、企业的破产制度,这是国家破产法所保护的正常破产秩序,也包括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指财产权利。比如,正常的破产程序应该是企业确实经营困难无法继续才走破产流程,要是有人故意破坏这个秩序,就是对破产制度的侵害,同时让债权人拿不回钱,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这里面有几个要点,一是要实施了隐匿财产(像把公司的资金、设备等藏起来、转移走)、承担虚构债务(编造根本不存在的债务)或其他转移、处分财产行为(比如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等);二是实施了虚假破产,也就是企业其实没到破产的程度,却伪造破产原因去申请破产;三是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得给他们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才行。这三个方面得同时满足。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公司、企业都可能构成。不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还是私人企业等,只要具备法人资格都符合条件。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道这样做会损害债权人利益,还故意这么干,过失是不构成这个罪的。通常犯罪动机可能是为了逃债,但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和动机,都不影响这个罪的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相关概念: 隐匿财产:将公司、企业的资金、设备、产品、货物等财产全部或部分予以隐瞒、转移、藏匿。 承担虚构的债务:捏造、承认不真实或不存在的债务。 虚假破产:债务人在未发生破产原因的情况下,通过抽逃、隐匿或转移财产等手段,虚构伪造破产原因,申请宣告破产,以逃避债权人的追索,从而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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