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管辖权究竟该如何界定呢?
在实际生活中,遇到了涉及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案件,不清楚该向哪个地方的法院起诉,也不确定哪些地方的法院对这类案件有管辖权。想具体了解一下,界定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管辖权的详细标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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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管辖权的界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具体如下: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通常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对于犯罪行为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有进一步明确。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等都可视为犯罪行为地。 关于犯罪结果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比如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地,就是犯罪结果发生地。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指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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