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赏的法律性质究竟该如何认定?
我在一些直播平台经常看到观众给主播打赏的情况,也自己参与过打赏。但我不太清楚这种打赏行为从法律角度看是什么性质,是不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界定它,打赏后如果有纠纷又该怎么处理,想详细了解下这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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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在学界和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打赏行为形成的是赠与法律关系。用户通过充值获得虚拟货币,在欣赏直播内容后自愿用虚拟货币为直播发布者购买虚拟礼物进行“打赏”,这是用户向主播无偿赠与金钱的行为,在打赏时没有向主播设定义务,属于无偿、单务的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打赏行为符合这一特征。 另一种观点认为打赏者和网络主播之间是新型服务合同关系。服务合同是以服务为标的的合同,打赏者打赏主播可能是基于主播提供的直播服务,这种观点认为打赏并非单纯的赠与。 通常情况下,若打赏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如果直播平台本身不具备合法资质等特殊情况,可能会影响打赏行为的合法性。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来综合判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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