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要如何确定是否既遂?
我最近了解到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相关内容,不太清楚这个罪的既遂标准具体是怎样判定的。比如是不是只要开始制造就算既遂,还是得制造出合格的爆炸物才算既遂,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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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确定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是否既遂,需要从相关法律规定和理论来分析,具体如下: 首先,从行为犯理论角度看,行为犯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按照此理论,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无论成功与否,犯罪的客观方面即完备,犯罪就达到既遂形态。因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要处相应刑罚,似乎只要实施行为就构成既遂。 然而,相关司法解释对其有进一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如非法制造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制造的爆炸物必须是具有爆炸能力的爆炸物,而且达到解释规定的数量才构成本罪。 综上所述,虽然行为犯理论下着手实施行为就可能被认为既遂,但结合司法解释,还需要考虑制造出的爆炸物是否具有爆炸能力以及是否达到规定数量等因素来综合确定是否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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