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诈骗数额该如何认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关于诈骗数额的认定,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标准和规则。 首先,诈骗数额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标准。一般来说,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不过,不同地区可能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等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本地的具体数额标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次,在具体认定诈骗数额时,通常以被害人遭受的直接损失数额为准。这是因为间接损失因缺乏具体标准且个案复杂,难以认定,而直接损失既客观又具有实操性。例如“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另外,如果诈骗数额难以认定,但被害人损失数额可以认定,那么就以被害人损失数额认定诈骗数额。例如,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即以给电信公司造成的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认定为诈骗数额 。 若被害人损失数额高于诈骗数额,一般以被害人损失数额认定诈骗数额。但要是被害人损失数额低于诈骗数额,就要考虑是否扣除诈骗成本,因为行为人为实施诈骗可能投入了成本。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诈骗数额以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一般应予扣除。虽然理论上诈骗既遂后、案发前归还的数额属于退赃数额,原则上不能从诈骗数额中扣减,不过退赃情况会作为量刑情节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