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婚外情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婚外情离婚财产分配有明确规定。 首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由双方协商处理为先。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按照协商结果来分配财产即可。比如夫妻双方商量好,房子归一方,存款归另一方等,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都是有效的。 要是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那就由法院根据财产情况进行分割。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一人一半,但可能会对抚养子女一方、女方、无过错方予以保护。这里的“照顾”是指在财产分配时,适当向这些方倾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对于夫妻财产的认定也很关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比如婚后两人一起工作的工资收入、投资赚的钱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像一方婚前买的房子、因交通事故获得的伤残赔偿金等,都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婚外情的情况比较严重,比如构成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不仅在财产分割上可能会得到照顾,还能要求过错方给予一定的赔偿。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依法或依当事人约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内的个人所有财产。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