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财产究竟该怎么分?


起诉离婚时财产的分配,需要根据财产的性质,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定来进行,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要明确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则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在离婚时通常归个人所有。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一般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是协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也就是说,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实际情况,协商确定财产的分配方式。这体现了对当事人自主意愿的尊重,只要协商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就是有效的。 二是均等分割原则。在没有特殊情况时,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这并不意味着绝对的平均分配,还需要考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例如,一方在婚姻期间对家庭的经济贡献较大,或者某一方在离婚后生活可能会面临较大困难,在具体分割时可以适当予以倾斜。 三是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照顾子女权益,是为了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成长需要;照顾女方权益,是考虑到在现实生活中,女方在经济上可能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则是对在婚姻中没有过错行为一方的一种保护。比如,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行为的,在财产分割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四是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原则。例如,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再如,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如果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分割。 此外,如果离婚后发现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